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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算不算约定不明?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49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条仅约定“按民间借贷最高利息”计算利息,是否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未明确约定还款抵扣顺序时,还款应当先抵本金还是先抵利息?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时,法院是否必须追加担保人为共同被告?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499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案涉借条约定“按民间借贷最高利息”不属于约定不明,借款发生时民间借贷法定最高利率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该标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预见的明确标准,应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利息约定。其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抵扣顺序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规定,还款应当优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再抵扣本金,两级法院的相关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出借人有权选择仅向借款人主张还款权利,担保人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法院无需依职权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真实案例

2021年10月26日,马某通过案外人尚某介绍向王某借款20万元,借条约定“按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归还本息”,尚某为担保人。王某当日向马某转账交付20万元借款,后续马某及尚某陆续向王某还款共计160500元,剩余款项未还,王某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马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4416.78元及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利息约定不明、还款应优先抵扣本金、应追加尚某为共同被告。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约定明确,对应合同成立时LPR四倍即年利率15.4%;还款抵扣顺序适用先息后本符合法律规定;尚某仅为担保人,王某有权选择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无需追加其为共同被告,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499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时,建议明确约定具体利率标准,避免使用“最高利息”“适当利息”等模糊表述,减少后续争议。 2. 若还款时双方未约定抵扣顺序,法定抵扣规则为“先息后本”,借款人若想优先偿还本金,需在转款时明确备注“偿还本金”,并取得出借人书面或聊天记录确认。 3. 出借人有权选择仅起诉借款人或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人主张实际用款人是第三人的,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以此对抗出借人的还款请求权,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另行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4. 主张对方为职业放贷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仅靠单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职业放贷事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