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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能主张误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0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能否主张误工费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037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误工费的主张主体设置年龄限制,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请求,并非一概不予支持。只要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具备劳动能力、存在实际劳动收入,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实际减少的,就有权向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赔偿。本案中受害人吕某虽已年满66周岁,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享有稳定退休收入,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合其提交的务工相关证据,法院参照当地农林牧渔业标准酌定支持其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20日,闫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临清市康庄镇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吕某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多处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无责。事故发生时吕某已年满66周岁,因事故先后4次住院共123天,经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闫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吕某已达退休年龄,无误工损失不应支持误工费;且吕某伤情无需配备辅助器具,一审按照人均寿命计算残疾辅助器具更换次数错误。

法院观点

关于误工费:吕某虽超过60周岁,但无证据证明其存在退休收入,也无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结合其在农村生活从事劳务的实际情况,一审支持其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相关配置项目、费用、更换周期均系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保险公司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一审参照山东省人均预期寿命计算更换次数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吕某各项损失共计563509.52元(扣除已垫付的569595.2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03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当注意留存务工证明、收入转账记录、用工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证实自身存在实际劳动收入;若无固定收入的,也可举证证明自身所从事的行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主张误工费。
  2. 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时,建议在诉讼阶段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避免自行委托鉴定因程序瑕疵被对方不予认可,增加举证难度。
  3. 交通事故理赔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在诉讼时效内起诉,若侵权方或保险公司存在怠于赔偿、转移财产的可能,可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