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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司特定用途非备案公章签订的资产处置合同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0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使用公司仅用于办理政府手续的非备案公章,签订项目转让、土地租赁等重大资产处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052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若企业非备案公章有明确使用范围,超出约定范围用于处置公司重大资产、未获得公司追认的,该盖章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若签约人仅享有部分业务承包权限、无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授权,相对人明知其权限不足仍与其签订合同的,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第三,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属于形成权,不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临清某乙公司有一枚仅用于办理环评、政府报表的无编码非备案公章,李某原是某乙公司砖窑生产销售业务承包人,承包权限仅限生产销售,无公司资产处置权限。李某在承包期内成立临清某甲公司并担任监事,2019年李某使用该无编码公章,以某乙公司名义与某甲公司签订无偿项目转让协议、20年期限土地租赁协议,某甲公司据此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某乙公司2024年得知上述协议存在后,起诉要求确认两份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

案涉《土地租赁协议》《项目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某乙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无编码公章使用范围明确仅限办理政府手续,超出该范围处置公司重大资产未获得某乙公司追认,不能认定是某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李某仅享有砖窑承包经营权,无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的权限,某甲公司作为李某实际控制的企业,对李某的权限范围明知,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最后,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不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某乙公司的起诉未超过权利主张期限。

裁判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确认案涉《土地租赁协议》《项目转让协议》无效的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鲁15民终5052号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公章管理制度,存在多枚公章的要明确各公章的使用范围、审批流程,并尽量对外公示,避免公章被越权使用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企业对外签订重大资产处置、长期租赁等合同时,要核实对方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公章备案信息,必要时要求对方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避免因公章效力、代理权限问题导致合同无效产生损失; 第三,企业发现他人冒用公司名义、越权使用公章签订合同的,要及时发函告知相对方终止履行,必要时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虽然该诉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也要尽快主张避免损失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