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货物责任险能否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0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主张按照被保险车辆的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066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主张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诉求不必然得到支持,首先要看保险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按责任比例赔付的条款,且保险公司是否就该免责类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如果保险条款仅约定保险人承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对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只要被保险人已经实际对外承担了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足额赔付,不得单方主张按事故责任比例扣减赔付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茌平某物流有限公司为其名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某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投保限额10万元的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期间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所载货物损失共计125798.95元,物流公司已经向货主实际承担了全部货物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案涉车上货物责任险是三者险附加险,应当按照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承担的70%事故责任比例赔付9万余元,无需足额赔付10万元限额。
争议焦点:车上货物责任险是否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保险条款未明确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内容,仅约定保险人承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对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且被保险人已经实际承担了全部货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10万元限额内足额赔付。
裁判结果: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物流公司赔付10319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066号
-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或个人投保财产保险类险种(包括车上货物责任险等附加险)时,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就赔付规则、免责条款等内容作出明确说明,留存投保时的沟通记录、保险条款、保单等全套材料,避免后续理赔时保险公司单方引用未告知的条款拒赔或少赔; 2.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固定损失证据,如货损照片、损失鉴定报告、对外赔付凭证等,证明自身实际损失金额及赔付义务已经履行,符合保险理赔条件; 3. 如保险公司主张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扣减免赔额等,首先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已经就相关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无法提供的,相关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约定足额赔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