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合同加盖个人印章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1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合同加盖个人印章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1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人处列明个人身份信息并加盖个人印章,主张借款是职务行为不承担还款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12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列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且落款处加盖其个人印章,无论款项是否用于公司经营,都应当认定法定代表人为共同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不能仅以其是法定代表人为由主张属于职务行为免除责任;其次,公司后续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不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即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真实案例

2013年5月11日,李某甲作为山东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出借人周某签订《民间借款合同》,合同借款人处列明李某甲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同时加盖山东某有限公司公章和李某甲个人印章,约定借款金额8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6个月。同日周某交付借款,公司出具借据。

2014年9月,山东某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邵某,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邵某为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23年2月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截至起诉时,尚欠周某借款本金58360元及对应利息未清偿,周某起诉要求李某甲、邵某、李某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邵某、李某甲偿还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借款属于公司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借款合同足以证明李某甲为共同借款人,邵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一审中自认同意还款,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12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借款人身份,若要求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其个人身份证号,要求其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避免后续对方以职务行为为由推诿责任;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留存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证据,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民间借贷约定利率不得超过法律保护上限,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最高可按年利率24%主张,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