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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出具的工程量计算书能作为结算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1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指定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单方出具的工程量计算书,能否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定案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130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一,案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白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无效合同项下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定前提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或已实际交付使用,本案中周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工程外观完工,无法证明已验收或交付,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第二,发包人指定的现场管理人员吴某的职权仅为施工过程管理,合同未明确授予其工程款结算权限,其出具的工程量计算书既无发包人最终确认,也未得到施工方白某的认可,仅为过程性文件,不具备结算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定案依据。第三,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债权明确无争议,本案中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周某基于受让的不确定债权主张权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真实案例

某唐县卫生健康局将辖区内琉寺卫生院病房楼建设工程发包给某有限公司,林某作为该公司项目经理,以个人名义与白某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全部土建劳务、周转材料等分包给白某,约定固定单价470元/平方米,指定吴某为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管理。白某与周某合伙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后,于2024年6月将案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周某。周某持吴某2021年12月出具的载明剩余工程款1266780.9元的工程量计算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39780.9元及利息,某唐县卫生健康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仅为现场施工管理人,无明确结算授权,其出具的工程量计算书未得到合同双方确认,不具备结算效力;案涉工程既未竣工验收也未实际交付使用,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周某主张的债权数额不明确,据此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130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业务必须具备对应法定资质,个人承揽分包业务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工程款主张需以工程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前提,经营风险极高,建议符合资质要求的主体签订分包合同。 2. 签订建设工程类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有权办理结算的人员身份、结算文件的生效要件(如双方签字盖章、加盖项目专用章等),避免仅持有现场管理人员出具的过程性文件,无法作为结算依据的维权困境。 3. 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推动竣工验收、结算程序,留存工程交付使用的相关证据(如发包方使用的照片、视频、沟通记录等),避免发包方以未验收为由长期拖延支付工程款。 4. 进行债权转让时,需确保转让的债权数额明确、无争议,且已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否则债权受让人的权利主张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