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有基础疾病二次住院费保险公司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1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死等基础疾病,因交通事故伤情后续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主张权利产生的病历复印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15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判断二次住院费用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不能仅以受害人有基础疾病就直接排除关联性,只要二次住院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诱发或者存在直接关联,保险公司无法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费用完全无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次,病历复印费是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张赔偿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法定损失范畴,保险公司也应当予以赔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2024年10月10日,陶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聊城金郝庄镇与同向行驶转弯的王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陶某负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案涉车辆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王某乙受伤后首次住院治疗29天,经诊断有右侧额叶挫裂伤、肋骨骨折等伤情,出院后因走路不稳于2024年12月二次住院7天,王某乙本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死等基础疾病10余年。一审法院核定王某乙各项损失共计68370.87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其中包含二次住院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病历复印费。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王某乙二次住院是治疗自身基础病,与交通事故无关,复印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要求改判扣除该部分费用共计3607.55元。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乙二次住院与交通事故导致的额叶挫裂伤存在关联性,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复印费属于合理维权支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15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身有基础疾病的,只要后续治疗与交通事故伤情存在因果关系,哪怕用药包含部分控制基础病的内容,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治疗完全无关的,都无权拒赔相关费用;
- 受害人维权过程中支出的病历复印费、合理的交通差旅费、证据打印费等,都可以留存相应票据,一并向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 保险公司如果对医疗费的合理性、关联性有异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关联性、必要性鉴定,仅以受害人有基础病为由拒赔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