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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还能主张商家兑现“假一赔十”承诺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1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网络购物中商家作出“假一赔十”承诺,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还能要求商家兑现十倍赔偿承诺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168号生效判决解答:“假一赔十”本质是商家自愿作出的违约惩罚性承诺,但该承诺的履行需符合公平原则。若消费者明知商品不符合宣传仍大量购买,意图获取高额赔偿,不属于因商家宣传陷入错误认知的情形,且十倍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有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本案中法院认定消费者具备古玩收藏经验、明知6元单价不可能买到真品纯银银元,不属于被欺诈的消费者,且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故对其十倍赔偿主张不予支持,仅支持退还货款的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真实案例

2023年,田某在上海某有限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向樊某甲经营的店铺多次购买宣传为“纯银银元、假一赔十”的商品,总货款9604.84元,后田某以商品并非纯银为由起诉,要求退还剩余货款1437.53元并十倍赔偿96048.4元,同时要求樊某甲的亲属、拼多多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樊某甲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田某返还297套商品。

一审法院判决樊某甲退还剩余货款,驳回田某的十倍赔偿诉求及樊某甲的全部反诉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田某有古玩收藏爱好、知晓白银市场价格,案涉商品单价仅6元远低于真品纯银银元市场价,田某不属于被欺诈的普通消费者,其主张的十倍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168号
  •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消费者而言:主张“假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的,需举证证明自身属于因商家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知的普通消费者,若明知商品为假仍大量购买意图牟利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古玩、收藏品等特殊商品时,需尽到比普通商品更高的注意义务,留存好交易沟通记录、商品检测报告等证据。
  2. 对商家而言:网络经营需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作虚假宣传,作出“假一赔十”等高额赔偿承诺的需谨慎,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销售仿古工艺品等特殊商品的,需在醒目位置明确标注商品属性,避免消费者误解。
  3. 对网络交易平台而言:需尽到入驻商家资质审核义务,消费者投诉时及时披露商家真实信息,明知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需及时采取下架、封禁等必要措施,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