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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主张承包地是口粮田能否拒交承包费?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1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民主张承包的集体土地为口粮田、签订承包合同系被胁迫,能否以此拒绝支付土地承包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193号生效判决分析:村民以上述理由拒绝支付承包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具体理由如下:1. 若案涉土地为家庭承包性质的口粮田,村民需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法定凭证予以佐证,仅凭口头主张或证人证言无法认定土地性质;2. 村民主张签订承包合同时存在胁迫情形的,需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且应当在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起诉撤销合同,仅口头主张胁迫不能否定合同效力;3.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本村村民发包机动地的,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议定程序瑕疵不能作为村民拒交承包费的合法抗辩理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李某甲系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某村村民,2021年10月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县某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某甲承包3.8亩集体土地,承包期限3年,年承包费1900元,每年10月交清当年费用。合同签订后李某甲依约交纳了2021年至2023年的承包费,2023年10月后李某甲以“案涉土地是村委会分给其妻子的口粮田、签订合同系被胁迫”为由拒交后续承包费,经合作社多次催要仍未交纳,合作社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李某甲能否以土地为口粮田、签订合同被胁迫为由拒交土地承包费?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未提交案涉土地为家庭承包地的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书,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胁迫情形,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村集体向本村村民发包机动地无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李某甲以发包程序违法为由抗辩亦不成立。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李某甲继续耕种土地,双方形成不定期承包关系,李某甲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承包费。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甲支付2023年10月12日至2025年10月11日的承包费3800元,二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2日作出(2025)鲁15民终5193号判决,驳回李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193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村民拿到家庭承包的口粮田后,要及时索要并妥善保管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若发现证书登记信息有误要及时向村集体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更正,避免后续就土地性质产生争议;
  2. 若认为签订合同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切勿仅以拒绝履行合同的方式维权,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 承包村集体机动地的村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承包费,若对土地性质或承包费标准有异议,可与村集体协商变更合同,或收集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能无故拒交承包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