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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成立?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2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被告抗辩称款项是公司内部资金调拨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套取企业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22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针对款项性质争议,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公司内部资金调拨等非借贷用途,需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其主张,仅凭身份关系等间接证据不足以推翻转账凭证及后续催款沟通记录反映的借贷合意;其次,若出借资金系出借人向营利法人借贷取得后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认定无效,但借款人仍需返还本金并支付合理资金占用费,若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真实案例

魏某是深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地区分公司负责人,孟某原为该公司下属城市合伙人,2020年9月魏某向其任职公司申请个人借款50万后,当日转账给孟某,双方及公司财务建立名为“9.19借款50万”的微信群,魏某明确告知该款是其个人出借给孟某用于结婚,无需急着还款。2022年魏某微信催款时,孟某明确表示会卖房还款,未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后魏某起诉要求还款,孟某抗辩称该款是公司内部资金调拨,并非个人借款。

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孟某偿还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的LPR利息。二审法院补充查明案涉50万元系魏某向其任职公司的个人借款,公司明确该款与公司业务无关,孟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款项为公司资金调拨,同时认定魏某套取企业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孟某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仍需按LPR支付资金占用费,故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22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民间借贷交易中出借人应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性质、用途、还款期限、利息等核心条款,避免仅以转账凭证主张债权引发争议;第二,若被告抗辩款项并非借款,需承担举证责任,应留存能够证明款项真实用途的书面沟通记录、审批文件等证据,仅凭身份关系、工作背景等间接证据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第三,套取金融机构、营利法人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还可能面临承担高利转贷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应避免此类违规操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