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和转账记录仍被质疑不是借款?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2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借人持有借条和完整的转账凭证,但借款人抗辩款项是其他用途(如代办业务费用、投资款等),法院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247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的核心书面凭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依据借条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次,若出借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但借款人仍需返还所得本金,并根据过错程度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2024年10月12日,李某向张某出具19万元借条,张某当日通过银行转账17万元、微信转账2万元,全额交付了款项,之后李某陆续向张某转账合计3万元。
后张某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剩余16万元及利息,李某抗辩案涉19万元是张某委托自己办理大额贷款的费用,并非借款,还提交了双方沟通办理贷款的聊天记录、款项转给案外人的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合意,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在张某催款时未否认借款事实,还作出了同意支付利息的表述,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借条的效力,应当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但张某出借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李某偿还张某16万元本金,并按照年利率3.1%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24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出具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时务必谨慎,签字即代表认可相应的法律关系,不要抱有“写了也不算数”的侥幸心理,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出借资金时务必使用自有资金,严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否则不仅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承担刑事责任。
- 如果款项是代办费用、投资款、合作款等其他性质,一定要签订对应性质的书面协议,不要用借条、欠条的形式固定往来,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 诉讼中提交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时要保证内容完整,不要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片段,否则证据的证明力会大幅降低,甚至不被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