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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拍的伤者活动视频能推翻法院委托的伤残鉴定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2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自行拍摄的伤者日常活动视频,能否推翻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无充分法定理由申请重新鉴定会被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283号生效判决分析:当事人自行拍摄的伤者活动视频不足以推翻法院委托的合法伤残鉴定意见。伤残等级评定针对的是伤情遗留的功能部分受限,而非完全丧失活动能力,仅以伤者可进行日常活动的视频无法证明鉴定意见存在错误。同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举证证明鉴定存在鉴定人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情形,否则法院将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新案例

2024年8月27日,刘某驾驶三轮汽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在山东临清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张某受伤后被诊断为左肘开放性伤口、左肱骨开放性骨折、左肘部尺神经损伤等,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聊城临清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遗留左肘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提交自行拍摄的张某手臂活动视频,主张张某不构成十级伤残,同时主张一审未计入其额外垫付的3000元医疗费、149.6元生活用品费应由张某返还、电动车损失2000元认定无依据。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视频仅能证明张某肘部有一定活动能力,与肘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的鉴定结论并不矛盾,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其主张的额外垫付医疗费无有效原件佐证、生活用品费属于事故合理支出、电动车损失有事故认定书认定受损且一审酌定金额合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需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38031.2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28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中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不要仅凭自行拍摄的视频、照片申请重新鉴定,需针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依据收集法定瑕疵证据,否则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还会额外产生诉讼成本。
  2.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投保义务人需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事故风险极高。
  3. 为伤者垫付费用后务必保留全部票据原件,开庭时主动向法院提交要求抵扣赔偿款,避免后续就垫付金额产生争议。
  4. 主张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时,除购买凭证外,还需留存受损照片、维修发票、定损记录等证据,避免法院酌定金额低于实际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