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是否需要先扣除交强险应赔部分?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2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是否必须先扣除事故相对方交强险应承担的赔偿部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294号生效判决解答: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合同范畴,交强险属于侵权责任赔偿范畴,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并不以交强险先行赔付为前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主张权利的路径,既可以向事故相对方主张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本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保险公司主张必须先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再核算赔付金额的,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王某甲的各项损失合计远超20万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即便扣减交强险赔偿额再按责任比例折算,仍未超出20万限额,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足额赔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0月1日,王某甲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与停放在路边的案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甲负主要责任,对方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王某甲驾驶的车辆在某日照公司投保了保额20万元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甲因本次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超过48万元,遂起诉要求某日照公司赔付20万元保险金及鉴定费。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某日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应当先扣除对方交强险应承担的损失部分再核算保险金数额。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属于侵权责任范畴,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合同范畴,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王某甲有权选择主张权利的路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并非以交强险赔付为前提。同时经核算,即便扣减交强险项下的赔偿数额,再按照王某甲70%的责任比例折算,其应获赔偿金额仍超出案涉20万元的保险限额,因此某日照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日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甲保险金200000元及鉴定费208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294号
-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车主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后,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可优先选择向本车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无需等待事故相对方的交强险及商业险赔付,大幅缩短维权周期。
- 主张保险赔付时应当留存完整的医疗凭证、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若自身损失金额确实超出保险限额的,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按最高保额赔付。
- 为查明损失支出的鉴定费、评估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无需投保人自行负担,若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该部分费用的,可一并起诉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