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中先动手受伤能否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3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互殴事件中,先动手的一方受伤,能否以对方受到的行政处罚更重为由,要求对方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主张误工费仅提供证人证言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30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行政处罚的轻重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并不直接对等,民事赔偿责任需结合纠纷起因、各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虽然二被上诉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更重,但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李某甲先动手引发冲突,对矛盾升级存在同等过错,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主张误工费仅提供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收入标准,需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凭证等完整证据佐证,否则法院将参照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真实案例
2025年3月23日,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在聚餐饮酒时发生纠纷,李某甲先动手殴打李某乙,随后李某乙、李某丙结伙殴打李某甲,致李某甲左眼、阴囊等部位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甲行政拘留5日,对李某乙、李某丙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李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乙、李某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主张自己受伤更重、对方处罚更重,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且误工费应按照其主张的350元/天标准计算。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过错相当,判决李某乙、李某丙承担50%的赔偿责任,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共计赔偿4197.61元。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303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矛盾纠纷务必保持冷静,切勿率先动手,即使后续被对方殴打受伤,先动手的过错会直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的轻重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责任比例,法院会结合纠纷起因、各方过错程度综合划分责任。
- 主张误工费时,仅靠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收入标准,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否则法院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平均收入或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可能与实际收入存在较大差距。
- 互殴事件中双方均有损伤的,受损方可以各自向对方主张赔偿,也可以在同一诉讼中提出反诉,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