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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总承包方承担工程款连带责任?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3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接工程后,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工程总承包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330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合同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相对性规则,除非法律有明确的例外规定,否则合同权利义务仅约束缔约双方。本案中张某甲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合同相对方为山东某甲有限公司,其与总承包方山东某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承揽合同关系,且张某甲不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制的农民工群体,其主张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张某甲借用山东某丁有限公司资质,与山东某甲有限公司签订《护栏项目联营协议》承接G309青兰线聊城绕城段护栏施工工程,约定单价550元/米。工程完工验收后,因欠付工程款产生纠纷,张某甲起诉要求总承包方山东某丁有限公司等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仅合同相对方山东某甲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任某甲返还3万元保证金,驳回张某甲其他诉讼请求。张某甲上诉主张总承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应予遵守,张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总承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330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前务必核实发包方、承包方资质,尽量直接与具备付款能力的总承包方签订合同,避免多层转包、分包导致后续维权时只能向无履行能力的主体主张权利。
  • 若确需挂靠资质施工,建议提前与总承包方沟通并留存沟通记录,争取让总承包方对工程款支付作出书面承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 主张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总承包方垫付工资的,仅限农民工个人主张劳动报酬的情形,包工头等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无法适用该条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