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卸货后关车门猝死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3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驾乘意外险特别约定“维护车辆继续运行”仅列明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整理篷布5种情形,营运货车司机卸货后关闭车门时猝死,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34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采用“包括”的表述,不能当然解释为“仅限于”列明的5种情形;其次,营运货车的卸货、关闭车门属于保障车辆后续正常行驶的必要行为,符合“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临时停放”的通常理解;此外,若保险公司以限缩承保范围的方式间接免责,却无法举证证明已就相关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该限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且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猝死保险金的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真实案例
孙某乙是案涉营运货车的实际车主,其为车辆在平安某公司投保了驾乘意外险附加猝死保障,猝死保额为10万元。2025年6月21时左右,孙某乙驾车卸货后关闭车门时突发心脏性猝死,保险公司以“卸货不属于特别约定列明的维护车辆运行的5种情形、孙某乙不在驾驶舱内不属于适格被保险人”为由拒赔,孙某乙家属王某、赵某、孙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案涉车辆为营运货车,卸货、关车门是保障车辆后续正常行驶的必要行为,属于“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临时停放”范畴;特别约定中“包括”的表述不等同于“仅限于”,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就限缩责任的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对格式条款的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案涉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平安某公司向三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348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购买驾乘类、营运类商业保险时,要重点核实特别约定的承保范围,对模糊表述要提前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书面说明,并留存沟通证据,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
- 营运车辆司机发生意外后,家属要第一时间保留事故现场的监控、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证明意外发生时的行为与车辆运营、驾驶行为的关联性;
- 若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限缩责任为由拒赔,不要直接接受拒赔结论,可委托专业律师审查保险条款效力,必要时通过诉讼主张适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