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账目未入账就可以拒付劳务费?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3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给村集体提供劳务后,村集体以相关费用未计入村集体账目、不符合内部报销流程为由拒付劳务费,债权人能否主张权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364号生效判决解答:村集体实施的“经管站双代管”等财务入账要求属于内部管理流程,仅用于规范村集体自身财务操作,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加盖村集体公章的债权凭证、劳务履行证据、时任负责人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务关系真实存在、欠款金额明确,即使相关费用未进入村集体账目,村经济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也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6年至2020年期间,宁某甲先后三次为临清市某兴安集村提供挖掘机施工作业,内容包括清理下水道、平整宅基胡同、开挖化粪池等,时任村主任周某甲出具三张加盖村集体公章的欠条,确认欠付劳务费共计21110元。因村集体始终未付款,宁某甲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查询村集体经管站账目,仅显示有7200元挖机款入账,遂仅支持了宁某甲7200元的诉讼请求。宁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提交了施工照片,同时申请时任村主任周某甲、村会计周某乙出庭作证,证实三张欠条的真实性及劳务实际履行情况。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宁某甲提交的欠条加盖有村集体公章,且有两名时任村干部出庭作证,足以证明欠款事实真实存在,村集体未入账属于自身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债权人,且村集体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最终改判村经济合作社向宁某甲支付全部劳务费211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364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为村集体、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务前,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内容、单价、结算方式;完工后第一时间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结算凭证,最好由2名以上经办人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因负责人换届产生纠纷。
- 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施工照片、沟通记录、完工验收凭证、证人联系方式等证据,若对方以未入账、需走流程等理由拖延付款,可凭借完整证据链直接向法院起诉。
- 村集体负责人换届、主体变更为经济合作社均不影响原有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可直接向继任的主体主张权利,无需与前任负责人单独结算。
- 诉讼过程中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债权人需主动向法院提交完整证据链,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支持合法诉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