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司机排队卸货期间车内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3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货运驾驶员在履行运输职责、排队等待卸货期间于车内意外死亡,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以“车辆停放不属于使用过程”“疑似自身疾病致死”“已获雇主险赔付”为由拒赔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36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货运车辆的“使用过程”包含装货、运输、排队等待卸货的全流程,司机为履行运输职责在车内等候卸货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并非脱离运输功能的居住使用;其次,家属提交公安出警记录、死亡证明等材料证实死亡属于意外、排除刑事案件的,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死亡系自身疾病等免责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申请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查明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雇主责任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标的、赔付规则完全不同,二者不构成重复赔付,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将索赔权转让给死者家属的,家属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董某己系冠县某甲运输公司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2024年1月11日董某己驾驶车辆完成运输任务后,在厂区南门排队等待卸货期间留驻车内休息,次日被发现于车内死亡。公安机关经尸表检验排除暴力击打、不构成刑事案件,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不明。案涉车辆在平安财险冠县支公司投保了保额20万元的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冠县某甲运输公司向董某己家属赔付60万元后,将案涉保险的索赔权转让给董某己的近亲属,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案涉车辆系货运车辆,排队等待卸货属于运输流程的必要环节,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第二,原告提交的出警记录、死亡证明等已初步证实事故属于意外,保险公司主张董某己系疾病死亡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也未在事故后申请尸检查明死因,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三,雇主责任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范围不同,二者赔付不冲突,权益转让合法有效,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平安财险冠县支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368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货运从业人员及家属遇到类似事故时,第一时间留存好出警记录、死亡证明、运输任务单据、保险单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在履行运输职责过程中;
- 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属于免责情形(如自身疾病、故意行为等)的,无需家属主动举证排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若保险公司未提出尸检要求导致死因无法查明的,不利后果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 雇主责任险、驾乘意外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不同险种,赔付规则互不冲突,只要符合各险种的赔付条件,权利人可同时主张赔偿;
- 被保险人向受害方履行赔偿义务后转让保险索赔权的,受让方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无需以被保险人名义起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