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大额现金交付无凭证法院是否认可?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3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合同纠纷中,债务人主张已经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应付款项,但无法提供交付凭证、资金来源证明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397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大额款项现金交付的主张,法院会结合交易习惯、款项金额、交付过程、资金来源、后续沟通记录等因素综合判断,若主张交付的一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交付事实,且交付行为不符合常理的,法院将不予采信该主张,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仍需承担继续付款的责任。本案中于某主张已交付28万余元现金,但既无收据、交付录像等直接证据,也无法说明资金来源,交付过程也不符合大额现金交易的常规流程,因此两级法院均未采信其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王某与于某达成体育训练合伙约定,王某提供场地,于某提供生源,扣除经营成本后双方平分利润。2024年9月1日,于某向王某发送结算备忘录,确认应支付王某场地费及利润合计288083元。于某主张当日已将288000元现金装入王老吉品牌手提袋交付给王某,但王某对此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28万余元属于大额款项,现金交付不符合双方此前的转账交易习惯;其次于某无法说明现金来源也未提供取款凭证;再次交付过程仅耗时数秒,未要求王某清点现金、出具收据,不符合常理;最后双方交付后通话仍在核对款项金额,未提及现金交付事宜。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于某已完成付款,判决于某向王某支付28808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397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个人合伙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结算流程、款项支付方式,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第二,合伙款项往来尽量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追溯的支付方式,备注清楚款项性质,避免使用现金交付,确需现金交付的,应当要求收款方出具书面收条,同时可通过录音录像、邀请见证人等方式留存交付证据;第三,若因款项支付产生纠纷,应当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结算单据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避免因举证不能遭受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