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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被保险人名下两车相撞能否代位求偿?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4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登记的多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方车辆的保险人在赔付车损后,是否有权向全责方车辆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421号生效判决解答:在排除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前提下,无责方保险公司有权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首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遵循“一车一保”原则,每辆车对应独立的保险合同,即使车辆同属一个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两车也构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无责车辆相对于全责车辆而言属于第三者范畴;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将被保险人其他车辆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的,属于不合理限缩保险责任,若未尽到法定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便对条款理解有争议,也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真实案例

山东聊城某乙公司名下有两辆机动车,无责车辆在太平某聊城支公司投保车损险,全责车辆在某聊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保额商业三者险。2024年11月,两名员工分别驾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全责方司机负全部责任。后某乙公司起诉太平某聊城支公司要求赔付车损,法院判决太平某聊城支公司赔付车损122995元及评估费5509元,太平某聊城支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起诉某聊城支公司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某聊城支公司抗辩两车同属一个被保险人,不存在第三者,且已尽到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三者险实行“一车一保”,同一被保险人名下两车相撞也构成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无责车辆属于全责车辆三者险的第三者范畴;某聊城支公司提供的免责条款不合理限缩第三者范围,有违三者险分散风险的设立初衷,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最终判决某聊城支公司向太平某聊城支公司支付理赔款122995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421号
  •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或个人名下有多台机动车的,建议每台车足额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只要不存在故意制造事故骗保的情形,自家车辆相撞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付,不要误以为自己的车相撞保险公司一定拒赔;
  2. 保险公司制定格式免责条款时,必须对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同时要对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仅让投保人加盖公章、无法举证已经履行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3.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仅限实际赔付的保险金本金,评估费、诉讼费等理赔成本不属于可代位求偿的范围,也无权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