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转借款后涉非吸犯罪能否按民事案件起诉?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4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中,若案涉款项涉及案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429号生效判决解答:若经法院查明,案涉款项已经被纳入刑事侦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被害人投资范围,且当事人明知款项用于涉案投资项目的,法院会认定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可通过刑事退赔途径主张自身权利。只有当民间借贷事实与刑事犯罪线索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民事案件才会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梁某向刘某转账30万元,后梁某以该款项为借款为由起诉要求刘某还本付息,刘某主张该款是梁某委托其购买“鼎益丰”理财产品的投资款,且“鼎益丰”及其关联公司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梁某属于公安机关登记的涉案投资人员。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梁某起诉,梁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与刘某是独立的民间借贷关系,与案外人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无关,要求法院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明知案涉款项用于投资“鼎益丰”项目且已收取过部分“分红”,其30万元投资记录已经被纳入公安机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侦查范围,本案纠纷与刑事犯罪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退还梁某。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42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若出借款项时明知对方将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理财产品,尤其是涉及已爆雷的涉非吸平台,即便双方有口头或书面还款承诺,也可能因款项纳入刑事侦查范围无法直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建议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被害人身份,通过刑事退赔程序挽回损失。
-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若双方转账实际是委托投资关系,即便一方有还款承诺,也需要结合完整聊天记录、款项流向、收益约定等综合认定法律关系,不要仅凭转账记录就贸然起诉,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 若案涉犯罪线索与民间借贷本身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比如借款人自身涉嫌其他犯罪,但借贷事实清楚、和犯罪行为无关的,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