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综合险理赔时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能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4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了政府统一购买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发生火灾事故后受益人未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468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仅以受益人未及时报案为由拒赔,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受益人未及时报案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是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本案中案涉保险是政府统一投保的普惠类民生保险,受益人前期并不知晓该保险的存在,未及时报案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事故性质、死亡原因已经由消防、公安部门出具的文书明确认定,不存在无法查清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在某某保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险,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5万元,保险期限1年,特别约定受益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无需额外授权。2025年4月16日,王某丙因辖区内空地火灾身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在知晓该民生保险存在后,于2025年6月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不属于救助范围、存在侵权人应当先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等理由拒赔,王某甲等人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王某甲等人未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是否构成保险公司的合法拒赔事由。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是政府统一投保的普惠型保险,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甲等人在事故发生时即知晓该保险的存在,因此未及时报案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事故发生后消防、公安部门均第一时间出警查勘,已出具书面材料明确王某丙系火灾身亡,事故性质、原因不存在无法确定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支付保险金15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468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目前各地政府均有投保各类普惠型民生综合保险,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后,除了向责任方主张权利,还可以向当地应急管理、民政部门查询是否有对应保险保障,及时主张合法权益;
- 即使存在报案延迟的情况,只要能提供公安、消防、医疗机构等官方部门出具的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仅以延迟报案为由拒赔的,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投保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在满足赔付条件时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无需先向侵权人追责,保险公司以存在第三方责任人为由拒赔的,没有法律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