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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意外摔倒死亡未做尸检保险公司能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4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保险人骑行过程中摔倒死亡,未进行尸检就火化的,保险公司能否以死因不明、无法证明属于意外为由拒绝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499号生效判决解答: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中,受益人提交的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被保险人系意外摔倒身故,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即便未做尸检,保险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属于自身疾病、猝死等免责情形,且未在接到报案后及时明确要求家属进行尸检、告知拒赔风险的,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不能成立,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真实案例

2025年陈某乙为家人投保了“途顺家安随心版”组合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包括其父亲陈某戊,保险期间为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合同约定意外身故保额为10万元,被保险人年龄超过65周岁的按照保额的60%赔付。

2025年8月11日,陈某戊骑行自行车过程中意外摔倒,经120急救确认系院前死亡。次日陈某乙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告知需要尸检报告,但未到事故现场勘查,也未明确告知家属不做尸检的法律后果。2025年8月13日陈某戊遗体被火化,陈某甲等4名法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诉至法院要求赔付6万元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人提交的道路监控、目击证人证言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陈某戊系骑行摔倒死亡,具有高度盖然性;保险公司主张陈某戊系因自身疾病死亡,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且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未及时固定证据,也未要求家属延迟火化,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6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499号
  •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如果家中亲属遭遇意外身故,第一时间要留存好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记录好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避免证据灭失导致理赔受阻;
  2. 若保险公司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明确要求进行尸检的,家属如果对理赔存在争议,可暂时保留遗体,待死因查明后再处理,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3.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中,受益人仅需提供力所能及的证据证明事故属于意外范畴,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属于自身疾病、猝死等免责情形的,需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就要承担赔付责任;
  4. 若保险公司以“未做尸检、死因不明”为由拒赔,家属可携带现有证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效力后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