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九级伤残仅赔4%?比例赔付条款未说明无效 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5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主责任险合同中约定的伤残比例赔付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502号生效判决解答:雇主责任险保单中约定的伤残等级对应赔付比例条款,本质上属于减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该比例赔付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常规伤残系数确定赔付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真实案例
茌平某有限公司为其名下营运车辆在太平某公司投保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50万元/人,保险期间为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张某系该公司雇佣的司机,2024年1月4日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投保方已将案涉保险权益转让给张某。
保险公司抗辩称:案涉事故不属于承保范围,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九级伤残赔付比例仅为4%,鉴定费无需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履职过程中受伤,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案涉4%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酌定按九级伤残20%的比例赔付10万元;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502号
-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时,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对赔付比例、免责范围等核心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理赔时出现争议;
- 劳动者因履职受伤,投保方将保险权益转让给劳动者的,劳动者可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无需另行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 为确定伤残等级、损失程度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等必要费用,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或受害人无需自行承担该部分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