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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损失鉴定报告有异议超期提还能申请重新鉴定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5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法院委托出具的车辆损失鉴定报告有异议,未在法院指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后续还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523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种情况下重新鉴定申请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首先,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双方共同参与选定、具备合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鉴定报告具有较高证明力;其次,法院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对鉴定报告内容的认可;最后,当事人仅以自身主观判断主张鉴定结论不合理,无相反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重新鉴定情形的,法院有权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直接以原鉴定报告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甲是案涉重型货车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茌平某有限公司经营,挂靠公司同意将案涉保险权益转让给王某甲。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2025年2月27日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损、施救费、鉴定费等损失。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10天异议期内对车辆损失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后续主张驾驶室未达更换标准,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予准许。

法院观点

案涉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内容明确具体,能够反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情况。保险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也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其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依法不予准许。施救费、鉴定费属于查明保险事故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甲车损64464元、施救费360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73064元;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925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鲁15民终5523号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保险理赔纠纷涉及司法鉴定的,当事人收到鉴定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核对内容,如有异议务必在法院指定的异议期内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同时附上相应的证据佐证,超期提出异议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2. 申请重新鉴定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法定重新鉴定情形,仅以自身主观判断不认可鉴定结论的,不会被法院采信;
  3. 车辆施救费、为查明损失产生的鉴定费均属于法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车主无需自行承担,如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可依法主张权利;
  4. 挂靠经营的车辆实际车主,在挂靠公司出具权益转让说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以自身名义起诉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无需以挂靠公司作为原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