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传销平台的资金往来以民间借贷起诉能否被支持?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5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涉及传销平台,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还款的,法院是否会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52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前提是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若仅有转账记录,无法提供借条、还款承诺、借贷磋商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的意思表示,借贷关系难以被法院认定。其次,若案涉资金往来与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平台存在直接关联,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有权裁定驳回起诉,相关权利主张应通过刑事追赃等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销纠纷受理的相关复函: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真实案例
董某主张其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将合计31.3万元转入吴某甲指定的吴某乙账户,系向吴某甲出借的款项,吴某甲仅偿还部分款项,故起诉要求吴某甲、吴某乙偿还剩余借款177376.28元及利息。吴某甲抗辩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董某夫妇推广“铸源永倍达”传销平台,指示其将款项投入该平台的投资款,双方无借贷合意。
法院审理查明,“铸源永倍达”平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董某明知案涉款项用于该传销平台,双方的资金往来行为与传销活动直接关联。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董某的起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52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时,除转账记录外,还需提交借条、借贷磋商聊天记录、还款承诺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仅有转账记录难以单独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存在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 切勿参与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的投资活动,若资金往来涉及违法犯罪平台的,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相关损失只能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追偿,获偿概率极低。
- 若他人要求借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接收、划转涉投资类的资金,务必明确资金性质,避免无端卷入纠纷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