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合伙协议能否要求共同承担货款?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5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债权人或一方债务人主张交易相对方与第三人存在合伙关系,要求第三人共同承担货款支付责任的,需要满足哪些举证要求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535号生效判决解答:主张存在合伙关系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首先最直接的证据是书面合伙协议;无书面协议的,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合意。仅凭零星付款记录、亲属看管工地、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无权要求第三人共同承担货款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雷某从事砂石料销售业务,2012年杨某因建设养鸡场多次从雷某处采购沙子、石子,经双方结算确认,杨某尚欠雷某货款10万元。雷某、杨某均主张杨某与韩某是合伙关系,要求韩某共同承担上述货款的还款责任,韩某否认与杨某存在合伙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供货记录仅载明买受人为杨某,雷某提交的付款记录、通话录音,以及杨某提交的收据、未到庭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杨某与韩某存在合伙合意,故判决杨某独自承担10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53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与交易相对方建立合同关系前,需明确核实交易主体身份,若对方主张为合伙经营的,应要求全部合伙人共同在合同、对账单等文件上签字确认,固定合伙关系的书面证据,避免后续追责时出现主体争议。
- 合伙人共同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盈亏分配、债务承担等核心条款,同时妥善留存共同出资凭证、共同经营决策记录、利润分配流水等材料,避免后续产生合伙纠纷时无据可依。
- 若确实存在合伙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协议的,合伙人内部可先就债务承担问题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收集完整证据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无需在债权人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强行抗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