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还款承诺书后能否反悔否认欠款金额、拒绝承担律师费?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5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欠款方出具还款承诺书后又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主张不承担律师费及高额利息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53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还款承诺书是交易双方对账后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文件,欠款方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承诺书载明内容的情况下,法院会以承诺书约定的金额认定欠付货款;其次,只要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即便还款承诺书没有重复约定该条款,违约方也需要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合理律师费;最后,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守约方主动下调至LPR的1.5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欠款方仅以利息过高为由提起上诉若无明确法律依据大概率不会被采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23年4月,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与冠县某有限公司签订护栏材料销售合同,约定黑龙江公司向冠县公司采购总价值数百万元的护栏相关货物。冠县公司依约分批次交付全部货物后,双方于2024年5月17日签订《还款承诺书》,确认货物已全部验收合格无质量异议,黑龙江公司欠付货款总额1654902元,承诺分四期于2024年8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逾期需承担违约金及维权相关费用。
后黑龙江公司仅于2024年5月31日支付20万元,剩余1454902元未按期支付,冠县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黑龙江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按LPR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律师费7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冠县公司关于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酌定黑龙江公司承担律师费2万元。黑龙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欠款金额不实、律师费无合同依据、利息标准过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黑龙江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推翻《还款承诺书》载明的欠款金额,且案涉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LPR1.5倍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53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易双方对账后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对账单等书面文件具备法律效力,签署前务必仔细核实欠款金额、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签署后无充分相反证据不得随意反悔,否则相关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效降低守约方的维权支出,该类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 3. 若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守约方可以主动下调至LPR的1.3-1.5倍区间,该标准属于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支持的合理范围,欠款方仅以利息过高为由抗辩通常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