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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9999元货款上诉就能拖延履行?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5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欠款方主张对方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仅针对极小部分判决金额上诉且无合理解释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55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主张对方证据系伪造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反证予以证明,仅口头否认无法推翻对方完整证据链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二审法院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上诉人仅针对9999元货款提出上诉却无法说明该争议金额的具体指向,也无证据推翻一审认定的欠款事实,该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真实案例

2023年8月,某(上海)有限公司与某(山东)有限公司签订《包材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上海公司向山东公司采购无菌砖包材,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且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山东公司按约交付了全部货物,但上海公司因经营问题拖欠货款1948499.65元未付。

山东公司起诉后,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上海公司构成违约,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年利率6%,判决上海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货款、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58000元。上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口头主张山东公司提交的证据系伪造,却未提交任何反证,同时以经济困难为由仅针对9999元货款提出上诉,且无法说明该9999元的具体争议指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55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卖方而言,交易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合同、送货签收单、对账单、沟通记录、发票等完整证据链,一旦发生纠纷可充分证明欠款事实,避免对方口头否认带来的举证风险。
  2. 对于欠款方而言,若对欠款事实或金额有异议,应当收集合法有效的相反证据再提出上诉,仅以小额金额上诉拖延履行义务的,不仅会被法院驳回上诉,还可能因滥用诉讼权利被训诫,反而增加自身诉讼成本。
  3.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调整,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6%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调整为年利率6%(1.95倍LPR)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了双方利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