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因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6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的车辆因火灾受损,保险公司以火灾系外来火源导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607号生效判决分析:只要案涉车辆火灾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且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仅以火灾系外来火源引发为由拒赔。一方面,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含火灾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并未明确约定仅赔付车辆自身原因引发的火灾;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若主张事故属于免责范围,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就对应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最新案例
2023年10月,聊城市某有限公司为其名下营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聊城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86795元,保险期间1年。2024年9月,投保车辆在S312国道行驶时起火,阿拉善右旗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车头发动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后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对起火原因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称“可排除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火灾,不排除外来火源可能”,保险公司据此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外来火源引发的车辆火灾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条款明确约定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并未约定仅对车辆自身原因引发的火灾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火灾属于免责情形,其拒赔理由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车主赔偿车辆损失、评估费共计8667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607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后,车主第一时间报消防救援部门和保险公司,妥善留存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该文书作为法定机构出具的公文书证,证明效力优先于其他鉴定意见,是主张理赔的核心证据;
- 保险公司以事故属于免责情形拒赔的,投保人可要求其出示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无法举证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 诉讼过程中如需对车辆损失、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尽量选择由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更易被法院采信;
- 为查明事故性质、损失金额产生的评估费、鉴定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无需自行支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