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年满60周岁无其他生活来源能否主张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6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年满60周岁、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能否向侵权人及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624号生效判决分析:符合条件的配偶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若受害人去世时其配偶已年满60周岁,符合法定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且无退休金、稳定经营收入等其他生活来源的,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范畴,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份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最新案例
2025年4月29日,陈某丙驾驶三轮电动车与李某丁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陈某丙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丙与李某丁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丁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陈某丙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其中包含陈某丙配偶李某乙(事发时已69周岁,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支持了该项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李某乙应由其子女赡养,不属于法定被扶养人范围,不应支持该项费用。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李某乙系死者陈某丙的配偶,夫妻之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事发时李某乙已69周岁,一审认定李某乙为被扶养人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62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交通事故致近亲属死亡的情况,若死者配偶已年满60周岁/不满60周岁但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且无退休金、稳定经营收入等其他生活来源的,主张赔偿时不要漏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注意提前收集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无收入来源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佐证主张。
-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需扣减其他扶养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赔偿义务人仅需赔偿死者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主张费用时需如实披露扶养义务人人数,避免因虚假陈述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同一起交通事故存在多名死者、伤者的,交强险赔偿限额需按照各受害人的损失比例分配,起诉时需注意预留其他受害人的份额,避免自身赔偿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