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中绳索断裂致货物受损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6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仅以运输过程中绳索断裂为由,推定货物属于“紧固不善”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拒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625号生效判决解答:保险公司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拒赔的,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还需要举证证明免责约定的情形实际存在,且该情形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绳索断裂仅为事故发生后的结果状态,导致绳索断裂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如绳索老化、路面颠簸、货物摩擦割断等),保险公司仅以该结果反推属于“紧固不善”的免责情形,逻辑不周延、证据不充分,无法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因此拒赔主张不能成立,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焦某系案涉货车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高唐县博航物流有限公司运营,该物流公司为车辆投保了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9日,保险条款约定“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公司免责,且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2023年2月17日,焦某驾驶车辆运输板材行驶至高唐县光明路拐弯时,8件板材掉落受损,焦某向货主赔付36800元,扣除受损板材残值14497元后实际损失为22303元。保险公司以现场查勘发现绳索断裂为由,主张事故属于“紧固不善”的免责情形拒赔,焦某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仅以绳索断裂反推紧固不善证据不足,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焦某22303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保险公司未完成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625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货运从业者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时,应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内容,明确了解保险公司免赔的具体情形,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
- 运输货物前要做好货物捆扎、检查工作,可留存捆扎完成后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若发生事故可第一时间固定现场全貌证据,证明自身不存在紧固不善等过错;
- 发生保险事故后,要妥善留存货物损失价值证明、向货主赔付的转账记录、残值处理凭证等材料,理赔时可完整举证自身实际损失;
- 若保险公司以适用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可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理由及对应证据,若保险公司举证不足的,被保险人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