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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连环事故中静止停放的无责车辆是否需要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6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中,处于正常停放静止状态的无责车辆,是否需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追加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628号生效判决分析: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前提是无责机动车的运行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具有原因力。若无责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正常停放的静止状态,未发挥车辆的通行功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符合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无需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其承保公司也不属于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法院未追加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5年7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行驶左转弯时,与刁某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随后又连环碰撞两辆正常停放的静止小型轿车,造成刁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四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刁某丙及两辆停放车辆的所有人均无责。肇事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商业三者险。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应当扣除两辆无责停放车辆的交强险无责限额,且一审未追加无责车辆的承保公司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观点:两辆无责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正常停放静止状态,未处于通行状态,既没有发挥车辆的运输行驶功能,也不会对周边人员车辆带来通行危险性,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任何原因力,不符合保险赔偿的近因原则,无需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其承保公司也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一审未追加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明,不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结果:驳回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4609.5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62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无论是受害人还是保险公司主张无责车辆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都需要首先判断无责车辆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原因力:若车辆属于违规停放影响通行导致事故发生,即便认定无责也可能需要在无责限额内赔付;若属于正常停放的静止车辆,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作用的,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2. 保险公司主张扣除无责赔付限额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无责车辆的运行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否则相关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多车事故中若确实存在需要承担无责赔付责任的车辆,受害人可以选择仅起诉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赔付,全责方保险公司赔付后若认为有权向无责方追偿的,可另行主张权利,无需在受害人的索赔案件中追加无责方及其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