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起诉忘交诉讼费被按撤诉还能再起诉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56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因未按期交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还能就同一劳动争议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5652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后因未按期交纳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的,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仲裁裁决自按撤诉的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按撤诉处理与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完全一致,均属于当事人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情形,符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程序规则,也符合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事人无权就同一争议再次启动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田某甲因与山东某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4月作出某甲案字[2025]第84号仲裁裁决。田某甲不服该裁决,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法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田某甲收到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的申请,法院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裁定,按田某甲撤回起诉处理。
后田某甲就同一劳动争议再次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欠付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田某甲不服,上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后因未交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当事人能否就同一争议再次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撤诉处理与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均属于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二者法律后果相同,原劳动仲裁裁决自按撤诉的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田某甲在第一次起诉被按撤诉处理后,就同一争议再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5652号
- 案由: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期限,切勿因小失大: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务必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起诉后要密切关注法院的各类通知,尤其是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需在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完成交费,如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要及时向法院提交困难证明,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避免因未交费被按撤诉,直接丧失实体权利的救济机会。
- 谨慎对待电子送达,确保接收渠道畅通:目前法院普遍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当事人在起诉时填写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等必须为本人常用且及时查看的联系方式,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后,法院将文书发送至指定渠道即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以“没看到短信/邮件”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 程序权益与实体权益同等重要:本案中田某甲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欠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实体诉求本有机会在诉讼中审理,但仅因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就彻底丧失了诉讼救济的权利,非常可惜。建议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时,可先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梳理案件风险,避免因程序失误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 特殊情形的救济路径: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院未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导致自己未按期交费被按撤诉的,可就生效的按撤诉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推翻原裁定后再重新主张权利,但该路径举证难度较高,远不如提前防范程序风险成本低。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