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少缴2年社保员工离职要经济补偿金能赢吗?征和律所结合滨州(2025)鲁16民终14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存在缴费年限不足情形),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多年后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6民终1432号生效判决分析: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并非一概支持,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 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虽建立账户但存在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过错,劳动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主张经济补偿金。
- 若劳动者在明知用人单位存在社保缴费不足的情况下,长期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补缴或向社保部门投诉,而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隔多年后再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有违劳动关系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本案中,山东某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虽存在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未为鹿某缴纳社保的情形,但鹿某自入职时就应当知晓社保缴纳情况,其在此后3年多的时间里未提出异议,直至2024年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未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6月25日,鹿某入职山东某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2021年3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自2021年3月起为鹿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未缴纳社保。公司实行每日9小时工时制度,鹿某入职时知晓该制度。
2024年10月25日,鹿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随后鹿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2024年10月工资、经济补偿金385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6000元、高温补贴6900元、加班费65000元。仲裁裁决仅支持劳动关系确认和2024年10月工资,鹿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后仍不服,上诉至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社保缴费年限不足、工时制度违法、未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1. 关于社保缴费不足:某某公司已为鹿某建立社保账户,虽存在缴费年限不足问题,但鹿某可通过要求单位补缴或社保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维权。鹿某自入职时就知晓社保缴纳情况,却多年未提出异议,现以多年前的欠缴行为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不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2. 关于工时制度违法:每日9小时工作时间未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延长工时上限,且鹿某入职时已知晓该制度,其主张规章制度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3. 关于未提供劳动条件:鹿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情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东某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需支付鹿某2024年10月工资2400元、2022年至2024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5346.37元、2024年6-9月高温补贴660元,共计8406.37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其他费用。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6民终143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的建议
- 若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要求,或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不要拖延多年后再主张权利,避免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经济补偿金请求不被支持。
- 若要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建议先书面催告单位在合理期限内补缴社保,单位逾期未补缴的,再发出解除通知,留存好相关催告和送达证据,提高胜诉概率。
-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对于高温补贴、加班费等权益,要及时主张,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要注意用人单位仅需保留解除劳动关系前两年的工资支付凭证,超过两年的部分需劳动者自行举证。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 应在劳动者入职后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保,避免因社保缴纳问题产生经济补偿金等额外损失。
- 若实行延长工时制度,需严格履行与工会、劳动者协商的法定程序,且延长工时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同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保留好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
- 建立完善的年休假、高温补贴发放制度,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