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购房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对方拒不承认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滨州(2025)鲁16民终36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他人购房但房产被登记为受托人单独所有,受托人否认委托关系的,委托人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法院能否依查明的实际法律关系变更案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6民终365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根据查明的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调整案由,只要调整后的案由对应的诉求不超出原告起诉时的主张范围,就不属于超判情形;其次,若委托人有证据证明已将购房款交付受托人,且款项实际用于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结合双方过往资金往来、房屋实际居住情况、还贷记录等事实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委托购房关系存在的,受托人占有购房款没有合法依据,扣除双方其他合法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委托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第五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杨某与王某甲原系夫妻,2017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共同所有的御景世家房产归王某甲单独所有。2021年王某甲因个人征信存在逾期无法办理购房贷款,遂将出售御景世家房产所得的42万元转入杨某账户,委托杨某代为购买鲁班家园的房产,杨某收到款项后用该款支付了鲁班家园房产的首付款,但将该房产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后杨某否认双方存在委托购房关系,主张案涉42万元是王某甲偿还的借款以及双方协商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仅存在一笔5万元的借贷关系,且该笔借款本息合计50625元已经清偿完毕,杨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变更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结合王某甲后续长期在案涉房屋居住、多次向杨某转账备注“房贷”等事实,认定双方委托购房关系成立,判决杨某扣除50625元借款本息后,返还王某甲剩余369375元及利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6民终3654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委托他人购房尤其是借名买房的,务必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房产所有权归属、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事项,避免仅做口头约定,产生纠纷后举证困难; 2. 涉及大额购房资金转账的,要明确备注资金用途,留存好购房款支付凭证、房贷还款记录、实际居住缴费证明、沟通委托事宜的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一旦产生纠纷可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自身主张; 3. 若对方否认约定拒不返还财产的,不要盲目以不当得利、共有权纠纷等案由反复起诉,可先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实际法律关系后再行起诉,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