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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时摔伤雇主用工方伤者各担多少责任?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1民终169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实际用工方以及伤者本人的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1民终16936号生效判决解答: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伤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划分各方责任:雇主未尽到人员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实际用工方未尽到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义务的,应当承担对应过错责任;提供劳务者本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可相应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结合三方过错程度酌定的5:3:2责任比例,符合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裁判标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实案例

汪某看到某甲公司发布的日结快递分拣、装车招工信息后应聘,被安排到某乙公司的快递仓库工作。2023年11月工作期间,汪某准备进入货车车厢搭乘时摔落,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右跟骨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某甲公司作为汪某的雇主,未尽到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承担50%赔偿责任;某乙公司作为现场管理者、业务发包方,未尽到现场安全监督责任,承担30%赔偿责任;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自身安全谨慎注意义务,自担20%责任。汪某、某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责任划分与各方过错程度相符,仅对某甲公司已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予以扣除,调整某甲公司最终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余判项均予以维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1民终16936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劳务招聘方/雇主:招聘劳务人员后应当开展岗前安全培训,若将人员外派至第三方场地作业的,建议与用工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划分,避免后续纠纷中权责不清;人员受伤后垫付费用的,应当留存好转账凭证、备注说明,后续可在赔偿款中抵扣。
  • 对于实际用工方:接收外派劳务人员时,应当对作业风险、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明确告知,安排专人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尽到场地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对于提供劳务的个人: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注意自身安全,避免违规作业导致自身受损,否则自身也需要承担对应比例的责任;若不幸受伤,应当留存好就医记录、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相关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