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办理入学未明确约定课程拿到录取还能要回服务费吗?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1民终169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他人办理子女入学时未明确约定具体就读课程、班型,子女被目标校区其他正规课程项目录取并完成学业的,委托人能否主张受托人根本违约、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1民终1695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判断委托服务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应当以双方明确约定的委托事项为核心依据,对于未书面明确约定的附加要求,法院不予采信;其次,若双方仅约定入读指定校区,未约定具体班型、课程的,只要子女实际被该校区官方开设的正规课程项目录取并完成学业,就应当认定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委托人无权要求返还服务费;最后,若主张委托事项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请托,主张方需要举证证明受托人存在违规操作、破坏教育公平的行为,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赵某甲委托徐某甲为其女儿办理入读领科教育上海校区事宜,向徐某甲转账30万元服务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入读的具体班型、课程。后赵某甲女儿参加该校区招生考试,被校区官方开设的领某乙项目录取并实际就读,最终完成学业成功留学海外。赵某甲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的是入读校区剑桥课程,徐某甲未完成委托事项,且案涉请托违反公序良俗,起诉要求徐某甲返还30万元服务费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赵某甲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赵某甲的委托合同目的是否已经实现?2. 案涉服务合同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法院观点
首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证据均未证明存在入读剑桥课程的明确约定,领某乙属于领科教育上海校区官方引进的正规国际课程项目,赵某甲女儿已被该校区录取并完成学业,应认定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其次,赵某甲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徐某甲存在违规操作、破坏教育公平的行为,案涉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赵某甲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1民终16956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委托他人办理入学、资格申请等事务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事项的具体标准,包括入读的校区、班型、课程类型、录取时间、未达标后的退款规则等内容,避免后续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 2. 委托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若约定“花钱买入学名额”“操作考试成绩”等违反教育公平的内容,相关合同会被认定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3.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委托过程中要妥善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协议文件等全部证据,发生纠纷时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