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出具前的往来款项能否抵扣借条确认的借款?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1民终181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主张借条出具之前的双方往来款项应当抵扣借条确认的借款金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1民终18109号生效判决解答:除非债务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往来款是针对案涉借款的还款,且双方在出具借条时未对该部分款项进行结算,否则借条出具前的往来款项不能当然抵扣借条确认的借款金额。本案中凌某主张的抵扣款项均发生在案涉五份借条及后续借款确认书出具之前,且其无法举证该部分款项属于案涉借款的还款,反而有欠条等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是双方合作工程的相关支出,因此其抵扣主张未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凌某自2016年至2020年期间分5次向章某借款共计100万元,2023年12月凌某就上述每笔借款分别出具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同时还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双方合作工程的工程款4万元。2024年8月凌某向章某转账5万元,双方确认其中4万是支付工程款,1万是归还借款。2025年凌某又出具借款确认书,再次对100万元借款事实、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进行确认。后章某起诉要求凌某归还剩余借款99万及利息、律师费等,凌某抗辩主张其在借条出具前向章某转款的60余万元属于还款应抵扣借款。
法院观点
凌某主张的抵扣款项均发生在借条及借款确认书出具之前,其未能举证证明该部分款项属于案涉借款的还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抵扣主张不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凌某上诉,维持原判,凌某需向章某归还借款本金99万、按一年期LPR4倍支付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3万、保全担保费10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1民终1810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民间借贷双方对过往款项进行结算出具借条/借款确认书时,应当在债权凭证中明确注明“双方此前所有往来款已结算完毕,本凭证确认金额为最终未还款金额”,避免后续一方以之前的往来款主张抵扣产生纠纷;第二,债务人如果主张已还款,应当留存好明确备注为还款的转账凭证,且最好在还款后及时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或者对剩余借款金额重新进行确认;第三,民间借贷中双方同时存在合作、买卖等其他经济往来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款项单独转账并备注用途,避免款项性质混淆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