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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发现房屋倾斜能否要求中介赔偿损失?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1民终189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房后发现房屋存在倾斜等质量问题,能否以中介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赔偿鉴定费、房屋维修等相关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1民终18908号生效判决分析:中介机构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针对其明知或应当知晓的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对于非肉眼可识别的房屋质量问题,中介并非专业房屋检测机构,无义务也无能力提前发现,不构成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若中介已经完成促成合同订立、协助办理过户交付等全部居间服务,委托人无权要求退还中介费;若委托人无法举证证明中介存在故意隐瞒、虚假陈述的过错,其主张的损失赔偿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最新案例

2024年12月,伊某通过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以285万元价格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约定中介费2.85万元,伊某全额支付后,中介协助完成了房屋交付、过户手续。2025年2月伊某装修时发现房屋存在倾斜,自行委托鉴定显示房屋倾斜率超出地方标准但未达到国家危房标准,伊某认为中介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起诉要求退还中介费、赔偿鉴定费及找平费合计4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伊某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倾斜并非肉眼可识别,中介不存在故意隐瞒的过错,且已经完成全部居间服务,伊某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于2026年1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1民终18908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前,若对房屋质量有特殊要求,建议提前委托专业房屋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避免收房后发现质量问题陷入维权被动; 2. 签订中介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尤其是争议解决、权利义务类格式条款,签字即视为认可条款效力,事后以“未注意条款”主张无效大概率无法得到支持; 3. 若认为中介存在故意隐瞒房屋重要信息、虚假宣传等过错,需留存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介承诺的书面材料等证据,无有效证据的情况下维权主张很难被法院采信; 4. 民事诉讼二审仅针对一审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二审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若无法达成调解,需另行起诉主张,无需在原有二审程序中坚持诉求浪费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