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帮客户按新车费率投保算严重违纪吗?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1民终53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员工为帮客户争取车险保费优惠,在已如实填写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的情况下,将投保车辆勾选为“新车”,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吗?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1民终5330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种情况不属于严重违纪,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定的核心逻辑有三点:第一,“是否为新车”不属于车辆客观信息范畴——案涉保单已经如实填写了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勾选“新车”本质是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率优惠操作,并非伪造车辆基础信息;第二,公司自身设有审核、质检环节,在车辆登记日期与“新车”勾选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仍然审核通过,甚至存在多笔同类操作均通过的情况,说明公司自身对该操作是认可的;第三,公司无法证明员工在办理该笔业务时,已经知晓对应的“引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属于严重违纪”的规章制度,解除依据不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徐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担任电话销售坐席。2023年1月,徐某为客户刁某办理机动车保险业务时,已知晓案涉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12月,且客户即将办理过户。为给客户争取保费优惠,徐某告知客户可以按“新车”投保,后续补上新行驶证即可,最终保单如实记载了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但“是否新车”一栏勾选了“是”,该保单经公司审核通过承保。
2024年3月,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以徐某“引导客户提供虚假车辆信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徐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3441.28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徐某在投保单上将二手车勾选为“新车”的行为,是否属于“引导客户提供虚假车辆信息”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判断车辆是否为新车的核心依据是初次登记日期,案涉保单已如实记载该信息,“是否新车”的勾选本质是保费优惠的操作选项,不属于车辆客观信息范畴;其次,公司设有审核、质检环节,在登记日期与“新车”勾选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仍审核通过,且存在多笔同类操作通过的先例,足以说明公司对该操作模式是认可的;最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徐某在办理案涉业务时已知晓对应的规章制度,解除依据不足。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财产保险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3441.2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1民终5330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如果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首先可以从三个维度判断解除是否合法:一是公司有没有证据证明你知晓对应的规章制度(比如签字记录、培训记录);二是公司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你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三是公司自身的管理流程有没有过错(比如审核环节未把关、同类行为未处罚等)。如果公司解除违法,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金,标准为工作每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按1个月算,满半年不满1年按2个月算。
对用人单位而言:首先,规章制度要明确具体,且必须通过公示、培训等方式让员工知晓,保留好送达证据;其次,“严重违纪”的认定要符合常理,不能把公司内部管理漏洞、费率操作等问题全部归责于员工;最后,日常管理要规范,不能平时抽检放水、事后选择性处罚,否则解除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