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备用手机打卡被认定虚假考勤遭辞退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1民终55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仅以员工存在两次使用非常用手机设备打卡的记录,能否直接认定员工存在委托他人代打卡的虚假考勤行为,并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1民终5585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已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存在明确违纪行为、违纪行为达到可解除的严重程度”三个核心条件,其中对于违纪事实的存在,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
仅凭打卡设备IMEI码与常用设备不一致,不足以直接推定员工存在委托他人代打卡的行为。如果打卡地点为正常办公场所、员工能够对更换设备打卡作出合理解释(如手机故障、使用备用机等),且用人单位无其他证据佐证代打卡事实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张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某园林公司,后因公司安排,于2023年7月与关联企业某某规划设计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期限至2028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景观设计,月工资21333元,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公司《考勤与异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委托他人打卡、代他人打卡等虚假考勤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1月,某某规划设计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张某存在多次代打卡的虚假考勤行为为由,向其发送书面解除通知。张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万余元。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公司提交了考勤后台数据及录屏,主张张某有4次使用他人手机代打卡的记录,其中2次发生在2023年10月、12月,打卡设备IMEI码与张某常用手机不一致。张某则解释称,两次异常打卡系因常用手机打卡系统故障,使用自己的备用手机操作,且打卡地点均为公司办公大楼,不存在委托他人代打的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的4次代打卡中,有2次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前,不能作为解除依据;剩余2次打卡地点为公司正常办公场所,且公司未核实到该异常设备有其他员工使用记录,日常生活中因忘带手机、系统故障使用备用设备打卡具有偶发性合理性,公司认定张某代打卡的证据不足,解除行为违法。结合两家公司为关联企业、张某系非因本人原因调动工作的事实,张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最终判令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125.41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两次异常打卡系他人代操作,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1民终5585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考勤管理是劳动用工管理的核心环节,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处理考勤相关争议都需注意法律边界,避免权益受损:
用人单位方注意事项
-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完全举证责任,仅凭打卡设备IMEI码不一致、打卡时间异常等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代打卡事实,需结合监控录像、工作产出记录、外出审批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 若公司禁止员工使用多台设备打卡,需在考勤制度中作出明确约定,并通过员工签字确认、内部培训、系统公告等方式充分告知劳动者;发现考勤异常后,应第一时间向员工核实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时隔多月突然辞退,被认定为恶意规避经济补偿。
- 关联企业之间非因劳动者原因调动工作的,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核算解除赔偿金时需将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避免因少算引发额外纠纷。
劳动者方注意事项
- 日常考勤尽量使用常用手机操作,如遇手机故障、忘带等特殊情况需更换设备打卡的,建议及时向人事部门报备并留存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避免被误判为代打卡。
- 收到单位的违纪解除通知时,有权要求单位出示完整的违纪证据;如认为单位解除理由不成立,应及时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合法权益。
- 若系因公司安排从关联企业调入新单位的,要注意留存调动通知、工龄连续计算承诺等相关材料,后续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可要求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