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还能要欠薪和二倍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7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后,还能主张协议签订前的欠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739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事项达成的协商协议,属于双方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就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自愿放弃因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所产生的一切权利、确认无任何劳动争议”,属于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的概括性了结,劳动者再就协议签订前的工资、二倍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权益提起主张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另外,劳动者主张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2023年9月8日入职成都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23年11月8日的《劳务合同》,约定底薪2000元加提成。2024年5月21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31日解除,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2000元,双方自愿放弃因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产生的一切权利,确认无任何劳动争议,同日李某签署了确认所有费用结清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向李某转账4103.50元。
李某2024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2月工资2000元、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5月2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850.45元,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上述费用,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 成都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李某支付2023年12月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观点
案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主张签订时受胁迫、非真实意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通过协议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进行概括了结,李某主张的工资、二倍工资均发生在协议签订前,已经双方处分完毕,李某再次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成都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李某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5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2023年12月工资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850.4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73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在签订任何离职相关协议前,务必仔细核对协议条款,尤其是“双方无任何争议”“自愿放弃所有权利”这类概括性了结条款,一旦签字即代表你认可双方所有劳动权利义务已结清,之后再想主张欠薪、加班费、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权益,很难得到支持。如果对协议内容有异议,不要贸然签字,可以先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的意见。
- 如果劳动者认为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一定要及时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比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胁迫的书面凭证等),在法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协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协商解除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款项的构成、支付时间、权利义务了结的范围,同时要确保协议是劳动者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需要注意,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实际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即便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依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缴纳社保、支付二倍工资等法定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