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确认自愿离职才发拖欠工资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80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要求员工微信确认“自愿离职、双方无劳动争议”才发放拖欠的工资,这种离职确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关联公司之间轮流用工的,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怎么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8037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公司以发放拖欠工资为前置条件,要求劳动者签署或确认“自愿离职”“无劳动争议”类文件的,该类确认并非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且属于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情形,依法应属无效,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第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关联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当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真实案例
2021年9月,王某与四川某某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12月,因公司架构调整,王某与四川某某丙公司(系四川某某甲有限公司曾用名)续签劳动合同,岗位为仓库管理员,四川某某甲公司与前述两家公司均为关联企业。
2023年起,四川某某甲公司出现长期拖欠工资的情形,王某等员工曾就欠薪事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2024年2月6日,四川某某甲公司人事工作人员添加王某微信,向王某发送载有“王某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3年12月25日解除、工资福利已结清、无任何劳动争议”等内容的文本,要求王某确认。王某回复“确认”后,公司当天即向王某发放了拖欠的2023年6月至12月的工资。
后王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四川某某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6118.23元。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四川某某甲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且发放欠薪的时间与王某确认离职信息的时间完全一致,结合王某此前已就欠薪提起仲裁的事实,足以认定公司系将确认自愿离职作为发放拖欠工资的前置条件,该离职确认并非王某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以此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不能成立。其次,王某先后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最终法院判决四川某某甲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16118.23元,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803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切勿随意签署“自愿离职申请书”“无争议确认书”等类似文件,即便用人单位以“不签就不发工资”相要挟,也要注意留存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欠薪证据等材料,即使签署了相关文件,只要能证明是被胁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仍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合法权益。 2. 如果劳动者存在在关联公司之间调动、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注意留存好前后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调动通知、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涉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可主张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3.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利用拖欠工资的优势地位逼迫劳动者签署放弃权利的文件,否则相关文件会被认定为无效,反而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成本。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遇到经营困难时与劳动者友好协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4.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