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总额包含商业意外险赔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89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班组负责人与工伤职工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固定赔偿总额,是否包含职工本人获得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人身保险赔款?签订协议时误以为商业保险赔款可覆盖赔偿差额,是否构成可撤销协议的重大误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8969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工伤赔偿协议的条款解释应当以书面约定的词句为核心依据。若协议明确约定赔偿总额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工伤待遇款+用人单位/责任方支付的工伤赔偿款”两部分构成,未提及商业人身保险赔款的,应当认定商业保险赔款不计入协议约定的赔偿总额,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商业险赔付为由抵扣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原因受伤的,在获得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不存在“重复受偿”的问题,用人单位无权主张将职工获得的人身保险赔款抵扣工伤赔偿义务。
第三,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需符合法定要件。若赔偿协议文本由用人单位或责任方提供,条款内容清晰明确,对赔偿构成有具体列举的,仅以“误以为商业险赔款可覆盖差额”为由主张重大误解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2月,马某在甲公司承建的项目从事水电工作时摔伤,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七级。2024年6月,甲公司(甲方)、马某(乙方)、水电班组负责人杨某(丙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乙方社保工伤待遇款加上甲丙方支付的工伤赔偿款总额为340000元,多余款项乙方退回丙方;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等损失。
后马某实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款共计185817.4元,另获得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款120600元;甲公司、杨某共计垫付费用69000元。甲公司、杨某认为商业保险赔款应计入340000元总额,其已超额支付,拒绝再支付剩余款项。马某遂起诉要求甲公司、杨某支付剩余赔偿款及律师费。
争议焦点
案涉《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的340000元赔偿总额是否包含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赔款?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的情形?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工伤赔偿协议书》明确约定赔偿总额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工伤待遇款+甲丙方支付的工伤赔偿款”构成,未提及商业保险赔款,条款清晰明确,不存在歧义,商业保险赔款不应计入赔偿总额。其次,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马某有权同时获得保险赔款和工伤赔偿,不构成重复受偿。再次,甲公司、杨某主张签订协议时误以为商业险可覆盖差额,但协议文本由其提供,条款内容明确,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法定构成要件,其撤销主张不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杨某共同向马某支付赔偿款85182.6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7000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8969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及项目班组负责人而言:购买商业人身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赔偿责任,若希望以商业保险赔款抵扣自身应承担的工伤赔偿金额,必须在工伤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职工获得的商业人身保险赔款计入用人单位/责任方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仅约定总赔偿金额而未明确包含商业险的,无法抵扣。同时,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当明确列明赔偿项目构成,避免因条款歧义产生纠纷,不要仅凭主观预估商业险赔付金额就签订固定总额的赔偿协议。
2. 对工伤职工而言: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主张,无需退还;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应当仔细核对赔偿构成,若协议未明确将商业险赔款计入赔偿总额的,有权在商业险赔款之外另行主张协议约定的工伤赔偿款;若协议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维权时产生的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3. 此外,本案中班组负责人杨某作为共同丙方在赔偿协议上签字,需与甲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提醒项目发包方、班组负责人在签署类似协议时应当明确自身责任性质,避免无端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