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只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诉讼新增延时加班费不受理?征和律所结合攀枝花(2025)川04民终4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仅主张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向法院起诉时新增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请求,法院是否应当合并审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4民终442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原则上所有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都应当先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裁决。对于诉讼阶段新增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核心判断标准为该请求与原仲裁请求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即新增请求与原请求是否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是否在权利义务上具有依附性。本案中,劳动者付某在仲裁阶段仅主张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诉讼阶段新增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虽同属于加班费大类,但二者对应的加班时段、事实基础、计算规则、举证要求均相互独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分”情形,因此法院未对新增的延时加班工资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告知劳动者另行申请劳动仲裁,该处理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案例
2006年4月,付某进入攀枝花某某钛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终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某某钛业公司存在断缴社保的情形。2023年9月,付某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纠纷向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补缴社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裁决作出后,付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讼中新增了要求公司支付51万余元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的请求。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付某在诉讼阶段新增的延时加班工资请求是否应当与原仲裁请求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延时加班工资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且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请求不属于同一事实下的不可分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另行申请仲裁;同时一审法院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时,对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核算存在错误,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裁判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11日解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57元、支付鉴定费3150元的判决,改判公司支付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205.55元,驳回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4民终44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仲裁阶段应当全面提出维权请求: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将所有基于同一劳动关系的诉求一并提出,尤其是加班费类请求,需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全部列明,避免因遗漏请求导致需另行仲裁,大幅增加维权的时间成本。
- 主张加班费需提前固定证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存排班表、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聊天记录、工作产出记录等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考勤等加班证据的,应当及时向仲裁委或法院申请调取,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
- 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需准确核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全部货币性收入,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是应发工资而非扣完社保个税的实发工资。劳动者对单位主张的工资标准有异议的,要及时提交完整的银行工资流水、工资条等证据,要求法院重新核算。
- 社保补缴需向行政部门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者遇到单位未缴、少缴社保的,应当直接向当地社保征收部门(人社局、税务部门)投诉,要求行政部门责令单位补缴,不要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单独提出该类请求,避免浪费维权精力。
- 遇到单位伪造证据可追究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交的《辞职申请》经鉴定并非劳动者签名,劳动者遇到单位伪造劳动合同、辞职申请、考勤记录等证据的,除了在案件中申请鉴定外,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