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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干活受伤补签劳动合同还报过工伤,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攀枝花(2025)川04民终6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临时用工场景中,劳动者受伤后用人单位补签了劳动合同、还曾为劳动者申报过工伤,是否就能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4民终685号生效判决解答:不能仅凭借补签的劳动合同、过往的工伤申报记录直接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本质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实际用工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为核心标准,而非仅看事后为特定目的签署的书面材料或单方申报行为。本案中,尽管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四川某某公司曾为刘某顺申报工伤,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顺实际受四川某某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工作由四川某某公司安排、劳动报酬由四川某某公司发放,不满足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因此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5月,刘某顺经四川某某公司员工刘某荣介绍,到攀枝花某建设项目从事广告牌搭建临时工作,工作当日刘某顺意外受伤。刘某顺受伤后,与四川某某公司补签了《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合同》,四川某某公司曾为刘某顺申请工伤认定,后又撤回申请。

刘某顺此前曾起诉项目总包方四川某甲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刘某顺又起诉四川某某公司,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以刘某顺无法证明受四川某某公司管理、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顺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刘某顺实际系受案外人某甲公司员工陈某安排工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四川某某公司存在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4民终685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劳动者而言,临时务工时应当主动留存招用主体、管理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工资转账备注等),不要仅凭事后补签的劳动合同主张劳动关系,部分补签合同可能仅为办理工伤保险的程序性材料,不代表双方有真实的用工合意;若因工受伤,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多种途径维权,不必仅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唯一路径。
  2.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切勿出于帮助第三方减少赔偿、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等目的,与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申报工伤,即便后续撤回申报,也可能引发劳动关系确认、工伤保险待遇追偿等一系列法律风险。
  3. 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关系复杂,劳动关系认定始终以“从属性”为核心标准,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围绕实际用工的管理、报酬发放、工作内容归属等核心事实收集、留存证据,避免仅凭单一书面材料主张权利或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