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未拒绝运输包装不符预期的易碎货物,毁损后能否免赔?征和律所结合德阳(2025)川06民终19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运输易碎货物时,承运人认为托运人包装不符合要求但未拒绝运输,货物发生毁损后能否以托运人包装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全部免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6民终1969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民法典》对运输合同承运人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原则上要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仅在能证明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者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才可免责。若承运人在装货时发现货物包装不符合运输安全要求,依法享有拒绝运输的权利;如果承运人未行使拒绝运输的权利,仍然承接运输业务,后续货物发生毁损的,不能仅以托运人包装不符合要求为由主张全部免责,仅可在托运人确有包装过错的范围内适当减轻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2024年7月,郫都区某石材经营部需运输35吨石材从成都新津到德阳广汉,通过物流居间方介绍由张某某承运,运费1000元。案涉石材属于易碎品,托运人仅用自行提供的钢材A架固定,未做气泡、塑封等缓震包装。张某某接单后装车运输,抵达目的地卸货时发现11块石材断裂,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石材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29143元。
一审中张某某抗辩称石材毁损是因托运人包装不符合要求,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结合石材受损情况、残值利用价值,酌情认定张某某赔偿13000元。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某作为承运人发现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可拒绝运输,但其未拒绝仍承接业务,该免赔主张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6民终1969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承运人而言,承接易碎、贵重等特殊货物运输业务时,应当场核验货物包装是否符合运输安全要求,如发现包装不合格的要及时向托运人提出整改要求,托运人拒不整改的要明确拒绝运输,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承接,否则后续货物毁损将承担赔偿责任;
- 对托运人而言,托运易碎、特殊属性货物时,要提前明确告知承运人货物性质,按行业通用标准做好防护包装,同时留存好货物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价值证明材料,避免后续货物毁损后无法举证损失金额;
- 建议运输合同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货物属性、包装责任、毁损赔偿标准、运输注意事项等核心条款,降低后续纠纷发生后的举证难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