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债权转让抵押车”被权利人开走损失谁担?征和律所结合德阳(2025)川06民终19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以远低于市场价购买无处分权人转让的“债权转让抵押车”,后续车辆被真正所有权人取回,产生的损失责任比例该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6民终199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此类以“债权转让”为名的车辆交易,本质并非债权转让或质权转让,而是车辆使用权有偿交易的无名合同,出卖人无处分权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因车辆被真正所有权人取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其次责任划分上,无处分权人擅自交易他人车辆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买受人明知车辆权利有瑕疵、贪图低价仍交易的,应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两级法院酌定买受人承担10%责任、出卖人承担90%责任,符合民法典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规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真实案例
卢某将其占有的路虎越野车(正常二手市场价约50万元)以“债权转让”名义交付给李某使用,李某支付17万元对价,双方口头约定若后续车辆权利人赎回车辆,卢某向李某退还全部17万元。2024年10月,案涉车辆被真正所有权人杨某委托他人取回,李某合同目的落空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交易属于车辆使用权转让的无名合同,合同有效但已无法履行,判决合同于2025年7月1日解除,酌定卢某承担90%责任向李某返还15.3万元,李某自行承担10%责任。卢某不服上诉主张李某作为二手车从业者明知风险应承担主要责任,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卢某无处分权擅自交易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其作出的“确保能赎回”等表述降低了李某的风险预判,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明知车辆权利瑕疵仍贪图低价交易存在过错,一审责任比例划分合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6民终199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不建议普通消费者购买所谓“债权转让抵押车”“质押车”,此类车辆出卖人大多无合法处分权,车辆随时可能被真正权利人取回,后续维权举证难度大、时间成本高,容易产生大额经济损失。 2. 若确实要进行此类交易,务必要求出卖人出示车辆所有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授权、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质押/抵押合同原件,通过车管所核实车辆权利状态,不要因贪图远低于市场价的优惠盲目交易。 3. 交易时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车辆被第三方取回后的退款规则、违约责任,留存好全部交易凭证、沟通记录,一旦产生纠纷可第一时间向法院起诉维权。若涉及标的额较大,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交易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