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仅约定迟延交货可解除的,一方供应的货物存在安全隐患且逾期未整改能解除合同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元(2025)川08民终12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仅约定迟延交货超过30日作为买受人单方解除权的唯一触发条件,出卖人供应的货物存在安全隐患且经催告后逾期未整改,买受人是否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8民终1250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不排除法定解除权的适用,即便双方仅约定了迟延交货情形下的解除权,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且经催告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出卖人时合同即发生解除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4年12月,四川某剑阁有限公司(从事公交运营)与北京某甲有限公司签订《电池系统购销合同》,约定北京某甲公司为四川某剑阁公司的10台公交车辆更换电池系统,2025年1月25日前完成全部车辆调试,1月27日全部车辆可正常上路运营;合同仅约定若北京某甲公司迟延交货超过30日,四川某剑阁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
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某甲公司交付的核心部件DCDC于2025年2月11日才到货,安装过程中发现该部件防水等级未达要求,存在漏电、触电等安全隐患,四川某剑阁公司发函要求北京某甲公司于2025年2月22日前完成整改,北京某甲公司回函确认案涉DCDC防水等级达不到IP67标准,但未提出可落地的有效整改方案。2025年3月5日,四川某剑阁公司向北京某甲公司发送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合同解除,北京某甲公司返还四川某剑阁公司预付款352702元、支付违约金13049元,驳回北京某甲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北京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北京某甲公司未按期完成调试义务,交付的核心部件存在安全隐患且经催告后未整改,导致四川某剑阁公司采购电池用于公交安全运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四川某剑阁公司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8民终125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买卖合同订立阶段,除迟延履行解除条件外,建议明确约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下的解除权,同时细化质量异议的提出方式、整改期限、逾期整改的后果,避免后续维权产生争议;
- 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明确异议,留存沟通、送达证据,涉及公共安全的货物应当第一时间停止安装使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 出卖人收到质量异议后,应当及时核实问题,在双方约定或买受人指定的期限内拿出可落地的整改方案,确属货物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换、维修,避免违约损失扩大;
- 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留存通知送达的相关凭证,确保解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避免因解除程序瑕疵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